一、依据第 232 条款约束商品的对等关税豁免
依据美国第 232 条款关税相关规定,以下受约束商品可豁免对等关税,具体涵盖铝制品及铝衍生产品、钢铁制品及钢铁衍生产品、汽车及汽车零部件、未锻造铜(半成品铜)及铜衍生产品(含铜管、电线、棒材、管件、电缆等品类)。
二、电子产品对等关税豁免范围
电子产品对等关税豁免无国别限制,适用来自各国的相关进口产品,核心品类包括集成电路、半导体器件、闪存存储设备、智能手机、平板电脑、笔记本电脑、显示模组等电子元器件及终端设备。
三、美国成分占比达标商品的关税适用规则
核心标准
进口商品中 “美国成分” 占海关报关总值的比例不低于 20%,即可适用本项关税规则。
具体要求
“美国成分” 指完全在美国境内生产或经实质性加工的部件、技术或服务价值,需凭原产地证明、采购合同或第三方认证文件佐证。
关税征收仅针对商品中的 “非美国成分” 部分加征对等关税,“美国成分” 部分免征附加对等关税(不含基础关税及其他贸易救济关税)。
本规则无国别限制,适用于所有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。
四、依据第 14257 号行政命令(修订版)的特定商品豁免
根据美国第 14257 号行政命令(经修订)附件二所列清单,以下商品豁免对等关税,包括铜及铜制品、药品(含非专利药物化合物、医学测试试剂等)、半导体及相关设备、木材制品、关键矿产(含天然石墨、钨、铀、镍、黄金等)、资源类产品及能源类产品。
补充说明
该附件清单已通过后续行政命令(如第 14326 号)进行更新,部分硅产品、氢氧化铝、树脂等品类已从豁免清单中剔除,修订后的规则自发布次日起第 3 天凌晨生效。